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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088號債 權 人 辰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月間起迄114年12月間止陸續向債權人採購如附表所示各類電子產品,並分別簽訂採購契約,債權人均已依約交貨,並經債務人會驗完成,相關購案案号、購案名稱、合約金额及會款驗完成日詳如附表所示,惟債權人迄未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屢經催索均遭置之不理,爰依法聲請給付價金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查中山科學研究院於93年4月16日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並更名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自改制後其採購案件,依行政法人法37條及中科院設置條例第40條規定,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规定,而係依循經國防部同意之中科院內部採購规定;惟在涉及契約履行争議時(如物之瑕疵担保責任),仍應回歸民法買賣相關規定為依据。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採購如附表所示編号1-21個採購案,業經两造會同驗收,其驗收結果如下:㈠編號1,0000000元:經目視檢查:品名、項量、大數清點等

外觀檢查,與契約約定不符;又其他會驗事項載明:(一)項次8電容器實450個,缺交30個。(二)項次17「固能續电器」,計208個全數缺交(卷6)。

㈡編號2,0000000元:經目視檢查,品名、項量、大數等及外

觀清点與契約約定不符;且其他會驗事記載:部分電子設備之原產地証明;及原廠製造日期証明均有問題(卷7)。

㈢編號3,0000000元。原交付貨品,全部退貨改正重交;且改

正後其他會驗事項,仍有諸多問題(巻9)。㈣編號4,662916元,「............P/C不符項次:12、15、19、44、58共5項」(卷11)。㈤編號5:504443元部分:1、第14項進口報單裝貨為HK,請証

明。2、第45項實交D/C為2106,與契約約定‧‧‧‧不符。3、第49項交D/C為2025,與契約規定不符(卷12)。㈥編號6,812640元,似無缺失(卷13)。

㈦編號7,0000000元:項次12、19、20、25、26、27、28產地

與契約約定不符(卷15)。㈧编號8,0000000元:本批共交貨項次16,共9盒包裝..............,抽驗結果符合規定(巻16)。

㈨編號9,0000000元:本批(第3批)項次17交貨數量全數備齊

(共交100個),全案項次均已交貨完畢(卷17)。⑽編號10,662660元:第1、2项,D/C由MIPRO出具,非原廠或代理商証明,與契約不符(巻19)。

⑾編號11,0000000元,案内之件無申請,無核對(巻20);⑿編號12,00000000元。本次為第二次改正;全部退貨改正重交(卷21)。

⒀編號13,0000000元。缺交項次112.②項次34無D/C03次18、22

、23、24、36、37、38、45、46、48、49、113、114,經中科院同意以切結書取代(卷23)。⒁編號14風扇金額0000000元,目視檢查(項量清點及外觀檢査)似未見與契約約定不符情形(巻24)。

編號15功率放大器,451萬元:原產地証明及進口報單裝貨港

為香港、深圳與契約規定不符;由需求單位撤回檢对,俟核對完成後,俟檢對完成後,再執行儀器核對作業(巻26)。

編號16濾波器等五項,金額538000元,113年12月26日驗收合

格,並可結算538000元。惟自驗收合格翌日即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保固一年(巻28)。編號17,契約總價290萬元,包裝情形與契約相符;目视檢查

(項量清點及外觀檢查均與契約相符;檢附文件全數備齊;‧‧‧‧‧‧(卷30、31)。

編號18,契約總價0000000元,包裝與契約相符;目視檢查(

項量清點及外觀檢查均未記載有何與契約不符情形(卷32、33)。

編號19 ,契約總價0000000元 :本次為第1次改正,全部退貨改正重交(巻32-34)。

編號20,契約總價0000000元,114年9月5日第1次改正,全部

退貨重交。114年4月18日會驗,核對交貨品質(件數、貨樣)與契約不符(巻35、36)。

編號21契約總價0000000元:核對交貨品質(件號、貨樣、外

觀)部分與契約約定不符,其中廠商實交貨品第11項、24項、26項D/C與契约約定不符(卷37)。

五、附表編號有部分項次電子產品業經中科院解除契約在案:附表編号1、2、4、5、6;10、11、12、13、14、20、21,其中部分項次之電子產品,或因產地為大陸製品;或因驗收不合格;或因廠牌與契约約定不符;或因缺交D/C文件;或全數未交貨驗收不合格;或因履約數量不符、製造日期不符、或無原廠製造日期証明等問題,致遭中科院函知部分項次採購產品解除契约並科處懲罰性違約金在巻(詳卷56、59、62、66、69、80),惟其餘未解除契約之項次產品,仍應計價給付。

六、遭減少價金部分:附表編號19,其中有部分項前產品業經減價5860元驗結在卷(卷78)。

七、依中科院財物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第10條規定,附表各編號之電子產品應於驗收合格後給付價金(卷253),而依附加條款第9條規定,其驗收程序如下:先行目視檢查程序(即施以項、量、大數清點及外觀檢查);經目視檢查合格次日起90日曆天內,再由中科院依其内規即「中科院電子零件進料檢驗作業辦法」施以『儀器檢驗』並出具報告,以此作為驗收合格與否之依据。

八、本件採購案經兩造會驗結果,僅有編號16經目視檢查驗收合格(卷28),惟仍未提出經中科院儀器檢驗之驗收合格証明;其餘各編號之電子產品亦均未提出經儀器檢驗之驗收合格証明,其聲請給付價金顯然欠缺必要文件,而不符合兩造契約之約定。

九、綜上所述,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發給支付命令,惟並未提出附表各編號電子產品經儀器檢驗之驗收合格証明文件,其聲請給付價金顯然與兩造契約約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金柱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編號 購案案號 購案名稱 合約總價 分批驗收金額 會驗完成日 1 SU11188PC31PE-CS 第一批 「貫穿電容等25項 14,422,220 7,267,000 113/1/4 2 SU11188PC31PE-CS 第二批 7,155,220 113/4/12 3 YU12119P963PE-CS 馬達驅動IC等16項 1,190,600 1,190,600 113/6/3 4 XC13005P070PE-CS 第一批 OC5 器等68項 1,980,000 662,916 113/5/28 5 XC13005P070PECS- 第二批 504,443 113/7/11 6 XC13005P070PE-CS 第三批 812,640 113/7/11 7 XC12024P419PE-CS 接頭等29項 11,653,700 1,523,700 113/8/5 8 XC12024P419PE-CS 6,320,000 113/8/5 9 XC12024P419PE-CS 3,810,000 113/8/5 10 SU13047P716P1-CS 第一批 「絕緣墊片等44項 15,055,010 662,660 114/3/7 11 SU13047P716P1-CS 第二批 3,118,200 114/3/28 12 SU13047P716P1CS- 第三批 11,274,150 114/12/2 13 YU13202P881PECS- 第一批 斷路器等114項 5,629,870 3,397,559 114/2/12 14 YU13202P881PE-CS 第二批 2,232,450 114/1/15 15 SU13087P764P2E-CS 功率放大器等1項 4,510,000 4,510,000 114/3/19 16 XU13219P048PECS- 濾波器等5項 538,000 538,000 113/12/5 17 YU13175P682PECS- 接頭等15項 2,900,000 2,900,000 113/12/6 18 XU13130P781PECS- 濾波器 12項 1,053,140 1,053,140 113/10/22 19 SU11Z04P266PE-CS 「線性積體電路等4項 1,374,000 1,374,000 113/12/16 20 SU13090PA87PE-CS 第一批 導線組件等45項 10,808,266 9,083,363 114/12/1 21 SU13090PA87PECS- 第二批 1,615,542 114/9/18 總計 71,114,806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