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329號債 權 人 邱雯琳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泟發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下列事項:
(一)、積欠薪資部分:
1.請提出債務人泟發實業社獨資行號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
2.債權人曾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載明任職期間起迄之離職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年度之所得資料等)。
3.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2,192元、32,597元及58,44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金額?並請提出積欠薪資明表(載明積欠薪之年月期間、每月薪資、金額、總金額等)。
4.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6.債務人非法扣薪之原因為何?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若干?遭非法扣薪之月份及金額若干?
(二)、資遣費部分:
1.勞工任職年資起迄(年月日)。
2.離職日為何?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工資若干?
3.資遣費試算表。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三、提出應補勞工退休金8,640元之依據、計算式及事實說明。
四、提出未依勞工保險條例72條及就業保險法38條規定投保,致損害金額若干及其計算世暨說明。
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