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329號債 權 人 邱雯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泟發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勞工系非自願離職,應查明離職原因:如係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而離職,原則上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若係勞基法第18條事由則無需。
一、積欠薪資部分:
1.請提出債務人泟發實業社獨資行號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
2.債權人曾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載明任職期間起迄之離職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年度之所得資料等)。
3.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2,192元、32,597元及58,44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金額?並請提出積欠薪資明表(載明積欠薪之年月期間、每月薪資、金額、總金額等)。
4.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6.債務人非法扣薪之原因為何?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若干?遭非法扣薪之月份及金額若干?
二、資遣費部分:
1.勞工任職年資起迄(年月日)。
2.離職日為何?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工資若干?
3.資遣費試算表。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三、提出應補勞工退休金8,640元之依據、計算式及事實說明。
四、提出未依勞工保險條例72條及就業保險法38條規定投保,致損害金額若干及其計算世暨說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