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543號債 權 人 王凱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金豐、田金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田金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務略)。
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田金豐(即發票人)應給付債權人1,553,2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對田金豐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田金桓給付之。(最高法院112台簡上第1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