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553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人(即黃慶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