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658號債 權 人 祭祀公業徐奇旺法定代理人 徐新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祭祀公業徐奇旺之法人登記證書、規約、現任管理人之選任證明文件、現任管理人經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權人祭祀公業徐奇旺究係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即已成立?亦或是該條例施行後始成立?
三、債權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徐新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管理人徐新孟經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須附法人管理人名冊)。
五、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