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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3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659號債 權 人 張大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呂春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違約金請求:依借據約定逾期違約金新台幣(下同):每萬元每日一元,即年息零點零三六五,聲請狀誤載違約金每百元每日一元,致違約金計算錯誤,應更正為正確之違約金請求。

二、借款本金只有2,000,000元,請釋明請求金額58,407,2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三、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