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882號債 權 人 豐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詹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載明系爭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付款表中(1.)期別1:1FL底版澆置R.C完成、(2.)期別2:2FL底版澆置R.C完成、(3.)期別3:3FL底版澆置R.C完成之工程已全部完工、經債務人會同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工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六、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
七、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系爭工程完整之建照執照影本。
八、債務人拒付系爭6項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
九、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十、請提出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日等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十一、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