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937號債 權 人 白育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宗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依聲證一請求返還:債務人違反還款協議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二、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表明本票2紙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