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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3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938號債 權 人 林士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宗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依還款協議書,請求返還和解金壹仟零玖拾伍萬元:

1.提出債務人違反還款協議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債務人違約後,債權人之催告及回執)。

2.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二、如係請求票款:請具狀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