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941號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施永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厚君(即黃應生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被繼承人黃應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應生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黃應生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系爭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公有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六、債權人就系爭土地遭債務人無權占用所作成之「勘查報告書」(性質上屬公文書)。
七、債務人應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金額及其計算式(占用面積×持分×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率(百分之5%-10%)×占用期間)。
八、系爭地遭債務人無權占有,含拍攝日期現況之彩色照片。
九、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十、系爭土地回溯五年之申報地價查詢資料。
十一、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