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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3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024號債 權 人 高淑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禹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03,407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明細表【載明就診日期、就診項目、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