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055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于瑄(即方春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方春顯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被繼承人方春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方春顯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方春顯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方春顯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