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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3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251號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