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266號債 權 人 姚月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松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松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影本。
四、、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五、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載有工程項目、單價、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或收據影本。
八、釋明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日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
九、系爭裝修工程之施工地點於何處?
十、系爭裝修工程施工是否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
十一、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
十二、請提出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日等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十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十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十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