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3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3397號債 權 人 黃國華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具狀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係工程尾款?亦或何一期工程款?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是否應另行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單約拖賴?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期完工?其他原因、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七、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72,54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明細表【載明修復日期、項目、金額計算式、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