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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4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555號債 權 人 李羿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積欠薪資部分,應提出:

1、債權人任職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任職期間證明(如扣繳憑單、在職期間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等)。

2、釋明請求金額153,418元如何計算而來?薪資、資遣費之金額若干?請提出明細表【載明積欠薪資之年月?每月薪資金額?總金額?工作年資起訖、試算表、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3、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4、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三、資遣費部分,應提出:

1、勞工任職年資起訖。

2、離職日為何?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工資若干?

3、資遣費試算表(可請勞工局服務人員試算)。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低報勞保投保薪資致債權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減少部分:

1、補敘事實:低報勞保投保薪資若干?

2、改請領育嬰假留職停薪薪資若干?其因果關係為何?

3、提出證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