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571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王維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睿尚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睿尚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07,54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承租數位影印機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承租數位影印機之租賃期間,每月租金計算式、金額、總金額等】。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承租數位影印機租賃期間現場函拍攝日期數位影印機之彩色照片。
六、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