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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61號債 權 人 李家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泰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90,000元,已清償25,000元,借款本金滾利65,000元,釋明請求金額75,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三、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借款本金90,000元,已清償25,000元,1月15日即要求還75,000元,短短20日,利息每日500元(500×365日=182500元。90000元÷182500元=利息高達200%),已逾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之最高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