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793號債 權 人 連世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振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觸犯殺人未遂罪之證據資料(例如:檢察官起訴書、刑事第一審完整之判決書影本、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二、債務人江振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證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0萬元如何計算而來?請列明損害賠償明細表及金額(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害、醫療器材、輔具費用支出、生活成本、營養品支出、看護費、休養期間薪資或工作收入損害、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逐一檢具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債務人江振源最近兩年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