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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4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793號債 權 人 連世坤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振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觸犯殺人未遂罪之證據資料(例如:檢察官起訴書、刑事第一審完整之判決書影本、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債務人江振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證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0萬元如何計算而來?請列明損害賠償明細表及金額(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害、醫療器材、輔具費用支出、生活成本、營養品支出、看護費、休養期間薪資或工作收入損害、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逐一檢具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債務人江振源最近兩年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