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81號債 權 人 陳佳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芮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16,695元,與契約內容所載積欠金額不符,其實情如何?究係如何計算而得?具狀列明計算方式(含項目、金額,若係租金,應列積欠期間起訖)。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系爭租約是否已終止?何時終止?債務人是否已點交完畢?
五、承租人是否有交付押租金?若干?是否已返還或抵扣?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