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966號債 權 人 劉宇騏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祭祀公業黃優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祭祀公業黃優生之法人登記證書、規約、現任管理人之選任證明文件、現任管理人經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即可)、委任契約書業經祭祀公業黃優生派下員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正本(同意兩造簽署之證物一)、釋明債權人祭祀公業黃優生究係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即已成立?亦或是該條例施行後始成立?、提出債權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黃優生之最新戶籍謄本、管理人黃優生經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須附法人管理人名冊)、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影本、具狀敘明106年5月15日簽約時,黃文安是否為「祭祀公業黃優生」之管理人?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若否,則黃文安當時既非「祭祀公業黃優生」之管理人,其以個人名義與劉宇騏、胡志光等簽署系爭委任契約書,其效力為何可及於祭祀公業黃優生?若簽約當時,黃文生為祭祀公業黃優生之管理人,則請提出業經全體派下員現員過半數同意簽署系爭委任契約書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取得全體派下員現員過半數同意,足證係黃文生擅自簽署,亦請具狀說明效力為何及於祭祀公業黃優生、證物一第1條系爭14筆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請求委任報酬31,500,325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額?亦或不含稅金額?應以明細表說明之(載明:14筆土地之地號、面積、計算報酬年度該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報酬明確計算式、各筆土地報酬金額、總金額),並逐一檢具各筆土地計酬年度之公告現值證明,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