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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4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014號債 權 人 劉憶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貴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貴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判定表有此等記載者)。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22,475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維修單據。

五、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