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101號債 權 人 陳太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桂香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三、被繼承人林棕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林棕堯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 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林棕堯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債權人交付被繼承人林棕堯100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須載明交付時間、地點、方法(匯款或現金),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