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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4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4101號債 權 人 陳太楠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桂香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提出被繼承人林棕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林棕堯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 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林棕堯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債權人交付被繼承人林棕堯100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須載明交付時間、地點、方法(匯款或現金),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