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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5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405號債 權 人 張嘉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宜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則上由債權人(即原告)提供當事人身分證等個資,請提出債務人紀宜廷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