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407號債 權 人 孫熙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唯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唯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70,146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代墊費用【載明銷售代墊費用之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