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408號債 權 人 莊尚霖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怡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5兩黃金」,經核並非係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與前述規定有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