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483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甡光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桃園
市私立甡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 楊牡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禮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狀(詳後聲請狀範本)及繕本兩份。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