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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5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574號債 權 人 盧亞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千弘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達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千弘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是否為按日計酬之點工關係?請提出兩造簽署之完整僱傭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一項第二款重新具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即訴之聲明)。

四、具狀敘明:

1.點工日期是否113年10月12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六天,每日點工工資是否新台幣(下同)3,500元*6天=21,000元。

2.施工地點為何?

3.兩造約定之施作工程項目、內容?

五、重新提出含拍攝日期之施工前、完工時工地現場彩色照片。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