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726號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識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敘明債務人違約之具體事實,即該當兩造合約之條項款,同時檢具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敘明債權人何時備妥申辦貸款資料、何家貸款公司、何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收受通知後,多久未回覆、又如何單方終止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