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731號債 權 人 崔詠宜即同鑫通訊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ABAD DIANA ROSE CAFERMA (卡瑞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對債務人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
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