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861號債 權 人 姜仁壽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雲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別表明4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