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862號債 權 人 第凡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銀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第凡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三、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債務人黃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社區住戶規約。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