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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5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870號債 權 人 圓山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彥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彥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