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877號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鼎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黃鼎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