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150號債 權 人 永勤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錦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貴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90,316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之書面影本。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