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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5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5156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780號強制執行程序中,

1.完整之薪資扣押命令。

2.完整之薪資移轉命令。

三、前項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四、第三人傅錦宏自民國111年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薪資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龍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勞動部公告112年及113年度基本薪資相關文件。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