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6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749號債 權 人 羅紹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魏子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本件債務人僅一人,請刪除「連帶」二字、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㈠如係借款:1、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即退票理由等)。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50,000元及60,0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等)。㈡若係主張票款:1、兩張本票之各提示日,經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