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767號債 權 人 浩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財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CHATRAPONSRIPRATUM已於民國115年7月1日出境國外,並有內政部移民暑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CHATRAPON SRIPRATUM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