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867號債 權 人 彭月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志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物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羅志「恆」)。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99,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列明積欠租金起訖年月、每月租金金額、總金額等),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