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6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06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敬龍即金囍豬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按獨資行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其因營業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之個人,此為行政法院歷來之見解。是對獨資行號聲請支付命令,自應由其負責人之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賴敬龍即金囍豬商行係獨資商號,其負責人賴敬龍之住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