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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6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213號債 權 人 享享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子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標的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