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215號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永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債權人個別對債務人請求,依法應個別繳納聲請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