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219號債 權 人 劉柏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優渥可人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優渥可人事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第三人林俊明自114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第三人所得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優渥可人事顧問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