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6230號債 權 人 黃美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信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邱信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件借款或投資款糾紛,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究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或單純民事請求返還投資款?亦或請求返還借款或票款?如係請求返還遭詐騙之投資款:1、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2、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3、請提出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平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金錢目若干之「完整」刑事判決書影本。4、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如係返還借款: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與泰銖若干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如係單純請求返還投資款:1、經兩造簽章之投資契約書(契約條款需載明:投資期滿保證還本或可獲利成數等語。理由:按投資有其風險,或賺或賠,未必全為獲利,以債權人之年齡、閱歷、經驗無法諉為不知。準此,債權人請求返還投資款,需投資契約書有保證還本或獲利成數之約定,至少應敘明其法律依據為何?2、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3、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若係主張票款,請求金額原則上以票款為限:1、請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