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42號債 權 人 簡志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惟淋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債務人蔡惟淋、蔡筱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敘明請求返還詐騙款或投資款或借款、票款?㈠如係請求返還詐騙款:

1、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3、請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假借合會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及金錢數目若干之「完整」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4、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㈡如係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

㈢若係請求返還投貨款,請提出:

1、經兩造簽章之投貨契約書影本(契約條款須載明:投資期滿保證還本或可獲利成數等語。按投資有其風險,或賺或賠,未必全為獲利,以債權人之年齡、閱歷、經驗無法諉為不知。準此,債權人請求返還投資款,須投資契約書有保證還本或獲利成數之約定,至少應敘明其法律依據為何?)。

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3、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㈣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