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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44號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涵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古涵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宣捷公司係具有處理分離、檢測及長期冷凍儲存間質幹細胞之專業服務機構之完整證明文件影本。

五、宣捷公司之實驗室及作業系統均通過㈠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ISO17025優良實驗室認證。㈡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㈢CAP美國病理醫師學會能力試驗㈣德國Minerva Biolabs能力試驗。㈤美國charles River能力試驗。㈥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實地履勘通過等相關完整證明文件影本。

六、宣捷公司提出已依系爭合約(兩造於112年8月27日簽訂之新合約)第四條第三項第㈡款規定,將債務人本次生產胎兒時所採集之母血及收集之臍帶血等檢測結果以書面告知債務人或雙方其他約定之方式告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