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7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447號債 權 人 胡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獻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獻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3,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此一金額與維修單金額似不相符,應具狀說明。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維修單據。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09